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,是党的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。为切实保证党员质量,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,始终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(试行)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系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切实贯彻“坚持标准,保证质量,改善结构,慎重发展”的方针,有领导、有计划地进行。要加强宏观调控,突出发展重点,严格程序和标准,切实保证质量,努力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。
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,成熟一个,发展一个。禁止突击发展,反对关门主义。
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选拔和培养
第四条 每年新生入校后,团总支要加强宣传教育,指导广大青年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。对已交入党申请书的人员,党支部要派专人进行谈话,并要求其如实填写《申请入党人登记表》。
第五条 选拔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扩大民主,拓宽渠道,系党支部委员会要在广泛征求党小组、团总支及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,根据申请人的现实表现,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。
第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,系党支部要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、参加党内有关活动、安排一定的社会实践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,对他们进行培养、教育和考察,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,坚定理想信念。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,对重大政治事件的看法,以及业务学习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。对每一位入党积极分子,系党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培养联系人,进行跟踪培养考察。
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动态管理。系党支部要在培养联系人考察的基础上,每学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综合考察,对每一位入党积极分子的状况进行全面分析,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调整。
第八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集中培训,对他们进行党的基本知识、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。党校集中培训结束后,要进行考试。未经党校培训,或培训考核成绩不合格的,不能列为发展对象。
第三章 党员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
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、教育和考察后,在充分听取党小组、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,经过系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所在院党委批准,可列为发展对象。列为发展对象应填写《党员发展对象呈报表》。
第十条 发展共青团员入党要经过团组织推荐。具体办法按照《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制度》执行,确定为发展对象后,系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,并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。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,不能发展入党。
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: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;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;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。
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:同本人谈话、查阅有关档案材料、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,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。函、外调材料须由乡镇以上党委(或相当于这一级党委)盖章方为有效。
第十一条 在政治审查的同时,党支部对党员发展对象的现实表现情况要进行严格考察,并形成综合性的现实表现材料。
考察内容应对照党员的条件进行,着重考察党员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、理想信念、宗旨意识、思想品德、遵纪守法、群众观念、团结协作、带头作用、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情况。学生党员发展对象要重视考察其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,正常情况下,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应稳中有升,名次不低于班级半数,且近一年来无违纪现象,否则一般不予发展。
考察方式可采取同本人谈话、查阅有关档案材料、召开座谈会、民意测验、找有关人员个别了解情况等。对于学生党员发展对象,还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,进一步考察其思想政治素质、对党的认识和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。
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
第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前,党支部须整理好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,由基层党委、党总支检查后上报校党委组织部进行预审。
上报的材料包括:1.入党申请书;2.思想汇报;3.函、外调材料;4.综合政审材料; 5.现实表现材料;6.《申请入党人登记表》;7.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簿》;8.《党员发展对象呈报表》;9.《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》(发展共青团员入党);10.参加党校培训的有关材料;11.公开答辩材料;12.其他材料由组织委员对上报材料进行预审,并安排组织委员对发展对象进行全面考察。考察内容和方式包括详细审查材料、民意测验、了解党内外群众意见以及与申请入党人谈话等。考察情况要向系党支部组织部书面汇报。
第十三条 材料返还我系后,由系党支部对预审通过者进行公示。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、政治思想表现、工作和学习成绩、培养和考察情况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,公示时间一般为3天。群众对党员发展对象如有异议或意见,可向系党组织提出,系党支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、核实和处理。经公示无异议者,在系党支部的指导下填写《入党志愿书》。
第十四条 申请入党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介绍人。入党介绍人一般由申请人自己约请,也可以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支部指定。
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:
1.向申请人解释党的纲领、章程,说明党员的条件、义务和权利。认真考察了解申请人的入党动机、政治觉悟、思想品质、工作(学习)表现等情况,如实向党组织汇报,并对申请人进行教育帮助。
2.指导申请人填写《入党志愿书》,并认真填写介绍人意见。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情况。
3.申请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,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。
第十五条 系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大会,参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,并吸收部分入党积极分子参加。支部大会的基本程序是:申请入党人宣读《入党志愿书》中本人填写的部分,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、入党动机、入党态度、本人简历,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;入党介绍人介绍情况,发表意见;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议情况;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、评议;与会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;形成大会决议;入党申请人表态。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,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。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,应统计在票数内。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入党时,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。
第十六条 系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《入党志愿书》,连同其他材料报上级党组织。
支部大会决议包括的内容有:1.申请人的入党动机、对党的认识、政治态度、思想品德、历次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,工作、学习、作风、纪律等方面的表现。2.按照党员标准衡量,明确指出发展对象所存在的缺点和今后努力的方向。3.本人、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审查情况及结论。4.召开支部大会的时间、地点。5.党员到会及大会表决情况,包括应到会党员人数,实际到会党员人数,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,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党员人数,不同意的党员人数,弃权的党员人数,及支部根据表决情况形成的意见等。
第十七条 接收预备党员的审查备案工作,上半年一般在6月20日前完成,下半年一般在12月20日前完成。对于被批准者系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要求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,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。对未被批准入党的,要做好思想工作,鼓励其发扬成绩,克服不足,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。
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、考察和转正
第十八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,党支部继续指定一名正式党员对其进行考察教育,并将考察情况填入《党员预备期考察表》。
第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宣誓。
第二十条 预备党员要经常向所在党支部书面汇报自己的思想、学习、工作等情况。党支部也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、个别谈心、集中培训、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等方式,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。党支部至少半年要评议一次,发现问题及时与本人谈话,进行帮助教育。
第二十一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,系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。预备党员具备条件的,按期转正;不完全具备条件、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,可延长一次预备期,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,最长不超过一年;不具备党员条件的,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。
延长预备期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,要形成书面报告,经系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规定范围和程序报院党委审查、审批。
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需要履行以下手续:预备期满预备党员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,同时全面总结本人预备期间的思想、工作、学习表现;系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和联系人的意见;支委会审查;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;上报审批。
对于预备期满未提出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,党组织一方面要及时提醒;另一方面要弄清原因,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教育和处理。对于经提醒和教育后仍不提出转正申请的,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。
第二十三条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大会的基本程序是:预备党员本人汇报预备期的表现,提出转正申请;支部委员会通报支部考察情况;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按期转正进行充分讨论、评议;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;形成支部大会决议;转正党员表态。
支部大会决议中应包括:1.开会的时间、地点。2.党员到会的情况,即应到会党员人数,实际到会党员人数,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。3.大会表决情况,即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按期转正的党员人数,不同意的党员人数,弃权的党员人数。4. 支部根据表决情况形成的意见。
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,其入党材料要及时归入本人人事档案。